河北张先生花120万元购买的二手路虎车,刚开两个月就被法院查封。原来这辆车背负着300万元银行抵押债务,卖家早已失联。
"我花真金白银买的车,怎么就变成别人的了?"张先生手持购车合同和转账凭证,眼睁睁看着爱车被法院贴上封条。而更让他绝望的是,卖家电话已成空号,120万元购车款可能血本无归。
这样的案例在全国各地屡见不鲜。抵押车交易存在巨大法律风险,许多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,购买了存在权利瑕疵的车辆,最终车财两空。

《民法典》第四百零六条规定:"抵押期间,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。当事人另有约定的,按照其约定。抵押财产转让的,抵押权不受影响。"
这意味着:抵押车可以买卖,但抵押权优先。购买抵押车,你获得的只是车辆的使用权,而非完整的所有权。一旦原车主无法偿还债务,抵押权人(如银行)有权对车辆行使抵押权。
张先生购买的这辆路虎,虽然在车管所办理了过户手续,但由于银行享有抵押权,在原车主无法偿还贷款时,银行可以向法院申请查封、拍卖该车辆。
最高人民法院在(2022)最高法民申XX号裁定中明确:"抵押权具有追及效力,无论抵押物辗转至何人之手,抵押权人均可追及至抵押物行使抵押权。"
02 责任划分:卖方欺诈与买方审查义务的平衡卖方的欺诈责任
如果卖方故意隐瞒车辆抵押状况,可能构成欺诈。《民法典》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:"一方以欺诈手段,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,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。"
张先生可以主张撤销购车合同,要求返还购车款。但问题是,卖方已经失联,即便获得胜诉判决,也可能面临执行难的问题。
买方的审查义务
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,也会考量买方是否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。《民法典》第五百零四条规定:"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,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,该代表行为有效。"
如果买方在购车时未审查车辆状态,可能存在一定过错。实践中,法院会根据过错程度划分责任比例。
03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困境:抵押车交易的特殊性《民法典》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:"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,所有权人有权追回;除法律另有规定外,符合下列情形的,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:(一)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;(二)以合理的价格转让;(三)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,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。"
但是,对于抵押车而言,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存在重大限制:
抵押权登记具有公示效力
车辆抵押登记在车管系统可以查询,法律推定买方应当知道抵押权的存在。
不适用善意取得的特殊情形
如果抵押权已经登记,无论买方是否实际知晓,抵押权人都可追及车辆行使权利。
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明确:"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机动车转让,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。"
04 维权路径:购车人可采取的救济措施刑事报案
如果卖方故意隐瞒车辆抵押状况,可能涉嫌诈骗罪。购车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,通过刑事手段追索损失。
民事诉讼
起诉卖方要求解除合同、返还购车款及利息。如卖方公司尚未注销,可申请财产保全,查封卖方其他财产。
执行异议之诉
向查封法院提出执行异议,主张对车辆的所有权。但如前所述,由于抵押权的追及效力,这种异议很难获得支持。
追究中介责任
如果通过二手车商购车,可主张车商未尽到审查义务,要求承担连带责任。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规定经营者有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。
05 防范指南:抵押车交易的注意事项购车前必须完成的审查
到车管所查询车辆状态,确认是否存在抵押、查封等权利限制。使用第三方平台查询车辆维修记录、保险记录,排查重大事故车、泡水车可能。
合同条款的特别约定
在购车合同中明确约定:卖方保证车辆无任何权利瑕疵;如因车辆存在抵押等权利限制导致损失,卖方承担双倍返还责任。
交易流程的风险控制
避免一次性支付全款,可约定部分款项在过户后支付。选择银行托管等担保交易方式,确保资金安全。
证据保全的重要性
完整保存购车合同、付款凭证、沟通记录等证据。对车辆现状进行拍照、录像,固定证据。
抵押车交易存在巨大法律风险,消费者在购车时务必保持警惕。看似便宜的抵押车,可能暗藏巨大的法律风险。
在交易前做好充分的尽职调查,选择正规的交易渠道,签订权责明确的合同,才能在最大程度上避免损失。
您在购车时是否遇到过类似问题?对于抵押车交易的风险防范,您有什么好的建议?欢迎在评论区分享您的经验和见解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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